安徽翔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桂祥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11民初4035号
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桂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安徽翔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安庆市奇辉家私有限公司(原名安庆市奇琳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第三人: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桂祥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翔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奇辉家俬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40元,减半收取8520元,由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于慧苗
人民陪审员方明
人民陪审员陶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菁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