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永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27366号
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永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51.04元,减半收取7825.52元,由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初攀东
书记员  谢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