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恒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21民初1999号
原告:河南恒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2号楼13层6户。
法定代表人:王爱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有志,该公司员工。
被告: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卫溪街道办事处建设路中段路北。
负责人:王**申,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甡,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斌,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恒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恒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称其与被告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私下已达成和解,并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恒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恒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河南恒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姜素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韦俨真
书 记 员 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