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32执250号之一
被执行人:贵州网源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惠,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273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3月04日向被执行人贵州网源通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网源通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网源通信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62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再成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