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网源通信有限公司

某某、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9714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日生,毛南族,住贵州省平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桫,系贵州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匀东镇匀都国际B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00009800629Y。
负责人:潘建辉。
第三人:贵州网源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贵溪路131-149号贵州有线业务C幢10-14层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838XW。
法定代表人:杨惠。
原告***与被告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贵州网源通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贵州网源通信有限公司的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况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