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115执20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金融商务区**东四塔。
法定代表人:衡琨,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磊,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毛明星,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贵州网源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贵溪路**贵州有限业务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陆磊,男,汉族,1954年8月16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女,土家族,1968年9月4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贵州网源通信有限公司、陆磊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6月9日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黔0115执2307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海
审判员 闻云
审判员 韩龙
二O二〇年六月月九日
书记员 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