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民终2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大河镇政务中心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MA6DLK8Y8Q。
法定代表人:潘志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罗甸县。
原审被告:贵州网源通信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贵溪路131-149号贵州有线业务楼C幢10-14层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838XW。
法定代表人:杨惠,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贵州网源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作的(2019)黔273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2元,减半收取5321元,由三都水族自治县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国红
审判员 倪 安
审判员 熊元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齐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