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执640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天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8号A座4层C403。
法定代表人:周卫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金源茂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发展路8号院6号楼1层102。
法定代表人:王仕杰,执行董事。
北京东方天得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源茂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8)京0114民初723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东方天得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250万元。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北京东方天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金源茂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14执6400号一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郝丙坤
审判员 薛恩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