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4执367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天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周卫东。
被执行人:北京金源茂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
法定代表人:王仕杰。
北京东方天得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源茂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9)京01民终37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金源茂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北京东方天得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金源茂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保证金653.7523万元。2019年4月2日执行立案。本案执行立案后,我院向被执行人北京金源茂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9年12月3日被执行人北京金源茂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北京东方天得科技有限公司50万元案款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 剩余案款 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1 075 045元,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350万元。因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14执367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民
审 判 员 刘 波
审 判 员 薛恩同
二○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