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太宝诉中国移动万州分公司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1民初5022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8号2楼20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6242122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45310185C。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4元,减半收取60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