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5财保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修磊,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申请人: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修磊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了(2019)渝0115执保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修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路x号x栋x号房屋,修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修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修磊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万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冯中旬
书记员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