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5财保36号
申请人: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红黄路**华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624212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修磊,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申请人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修磊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67808.25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235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马万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