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5民初2822号
原告: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华创大厦7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6242122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磊,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修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喻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