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1民初500号
反诉原告: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62421222,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华创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王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康,重庆至立(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0003395287872,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二环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费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隆、周瑶,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反诉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94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灿
审 判 员  黄公立
人民陪审员  肖中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戴汶州
书 记 员  伍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