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巨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3民辖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
法定代表人:阳卫平,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巨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涂鹏志,经理。
上诉人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巨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兆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1民初23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系一般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均不在重庆市垫江县,垫江县法院采取邮寄送达时也将法律文书邮寄至上诉人住所地,由上诉人签收,故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巨兆科技公司起诉称,其与平湖通信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签订了一份《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平湖通信公司采取成本包干方式将项目名称为垫江作业区物联网完善建设工程(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交由巨兆科技公司完成,工程完成并实际投入使用后,平湖通信公司尚欠工程款未付,经巨兆科技公司多次催促后,仍不付款,遂诉至法院。故本案系因追索建设工程款引起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一般合同纠纷,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巨兆科技公司与平湖通信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可知,本案涉案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为涉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蓝晓蓉
审 判 员 倪 静
审 判 员 谭红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玥婷
书 记 员 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