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1436号
原告:***,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8号2楼20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62421222。
法定代表人:庞宏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月琴,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平湖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安祥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涛
书 记 员 杨诗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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