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马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佑诉被告某某、甘肃天马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402民初979号
原告***。
被告李晟。
被告甘肃天马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公园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佑诉被告李晟、甘肃天马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提供不了被告李晟的详细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晟、甘肃天马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晟、甘肃天马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樊建业
附:法律释明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