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马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甘肃天马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402民初983号
原告***。
被告李晟。
被告甘肃天马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公园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李晟、甘肃天马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李晟准确联系地址为由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晟、甘肃天马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释明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