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晨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江南架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81执保851号
申请人:溧阳市江南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02647098,住所地溧阳市社渚镇振兴街北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晨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69468197A,住所地溧阳市社渚镇周城集镇平安路4号。
法定代表人:彭泽宇
申请人溧阳市江南架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晨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晨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溧阳市江南架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晨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溧阳市江南架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D2QR01小型普通客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