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武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凉执字第2224号
申请执行人*银元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武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银元与**、武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武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银元借款19802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掊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930元、执行费2870元。经执行,从被执行人武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案款2577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民终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魏全喜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