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市颢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武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602民初6654号
原告:武威市颢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
被告:武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
被告:**,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武威市颢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颢阳建筑公司)诉被告武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威建筑安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颢阳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被告武威建筑安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颢阳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43240元及其利息66972元(从2015年2月20日至2019年12月25日以230940元为基础计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书面的建筑工程劳务费承包合同,将被告武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镇工程劳务承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约定了工程价款、付款方式等相关内容,其中约定剩余劳务人工费在工程完工后15日内付清。完工后经结算劳务费总价为943500元,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人工费,截止2019年12月4日被告欠原告劳务费230940元,后又陆续支付了87700元,下剩143240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经高坝镇政府调解被告出具承诺书保证于2020年5月20日支付,时至今日未付。现原告无奈遂诉至人民法院,并主张上述诉讼请求。
武威建筑安装公司辩称:我公司承建高坝镇同益村镜堂花园建筑工程,我公司将高坝镇同益村镜堂花园(2区)28号楼工程分包给**,我公司与**之间的工程款全部已经结清,现在原告诉求的143240元的劳务工资和我公司没有关系,这应该是**支付原告。
**辩称,我欠原告143240元属实,武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我之间的工程款全部已经结清,该143240元应该由我支付原告,和武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凉州区高坝镇镜堂花园(二区)住宅社区由武威建筑安装公司中标施工,武威建筑安装公司将该社区28号住宅楼承包给**施工。2014年6月18日,**与颢阳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费承包合同》,将该工程的劳务承包给颢阳建筑公司。工程完工后,2016年10月17日,武威建筑安装公司和**进行结算,武威建筑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3192799.4元,2019年7月1日,武威建筑安装公司支付**质保金131006.75元。2019年7月1日,**给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承建的××区工程款已决算结清,金某人工劳务费由本人结算后负责付清,若因金某劳务人工费用事宜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均由其本人承担”。2019年12月4日,颢阳建筑公司与**进行决算,**下欠颢阳建筑公司工程款230940元,后**支付颢阳建筑公司87700元,下欠143240元未付。经颢阳建筑公司多次索要,**推诿拒付,遂形成诉讼。在庭审中,颢阳建筑公司放弃对武威建筑安装公司的承担责任的诉求,仅向**索要劳务费143240元及其利息66972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颢阳建筑公司与**签订的劳务合同,其一是表示自愿,约定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遵照执行。**拖欠颢阳建筑公司劳务费143240元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的诉求合法,应当予以支持。对颢阳建筑公司主张的利息,因**未及时向其支付下欠的劳务费,导致颢阳建筑公司资金不能回笼,造成损失,**理应承担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其承担损失的标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比较妥当。颢阳建筑公司放弃对武威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给付武威市颢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工资143240元,并从2019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4元,减半收取222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