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3685号
原告:苏州全才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8号华东国际商业城1号地块21号楼310、120。
法定代表人:司友全。
委托代理人:***,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江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29号上领大厦17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全才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江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全才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苏州全才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