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7514号
原告:昆山市仁合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东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2564500Q。
法定代表人:徐永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益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仓市浏河镇东海路****商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1891501F。
法定代表人:史辉。
原告昆山市仁合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益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仁合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华 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耿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