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02民初5998号
原告:***,男,汉族,个体,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内蒙古万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内蒙古万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海林诉被告高希旺、内蒙古万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海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一百五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海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薛海林负担。
审判长张斌
代理审判员任立靖
人民陪审员斯琴巴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闫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