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7执19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万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XXXXXXXXXXXX,住所地鄂尔多斯市铁西区铭鑫家园X号商业楼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万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X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张子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XXXXXXXXXXX,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太行东街XXX号(山西三建商务大厦X幢XX层X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仁旺,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刘金贵,经理。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万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在交通银行鄂尔多斯分行账户15617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24044.6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