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7执19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万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X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陈万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XXX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张子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XXXXXXXXXXXXXX,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太行东街XXX号(山西三建商务大厦X幢XX层X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仁旺,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刘金贵,经理。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万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有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在交通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开设账户(账号15617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375955.3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