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民辖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万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盖图嘎查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万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2民初409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建筑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阿古拉
审判员罗月新
审判员斯庆图娅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唐春桥
书记员侯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