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民初2714号之一
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负责人王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欣,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韩荣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生川,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横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本院审理的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做出的(2020)陕0822民初27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现该案已调解结案。故对该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永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