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卓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黄甫分公司与榆林市卓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民初2714号
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王庭,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韩荣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的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榆林航宇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榆林文化南路账户中存款54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苏应喜名下坐落于XX镇XX村XX沟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被告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榆林航宇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榆林文化南路账户中存款54万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以冻结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信息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苏应喜名下坐落于XX镇XX村XX沟,房权证143688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永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