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民初2714号
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王庭,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韩荣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的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榆林航宇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榆林文化南路账户中存款54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苏应喜名下坐落于XX镇XX村XX沟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被告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榆林航宇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榆林文化南路账户中存款54万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以冻结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信息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苏应喜名下坐落于XX镇XX村XX沟,房权证143688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永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