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执1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2年11月25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09月14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洗选煤运营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赵敬凯。
被执行人:榆林市卓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韩荣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洗选煤运营分公司、榆林市卓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立案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洗选煤运营分公司、榆林市卓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洗选煤运营分公司、榆林市卓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白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