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22执1493号
***、**、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洗选煤运营分公司、榆林市卓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洗选煤运营分公司、榆林市卓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陕082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洗选煤运营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一案一账户内转入案款193447.52元,案件受理费2806元,执行费2802元,共计199054.52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22执1493号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于2021年10月19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