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汉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升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3797号
原告:陕西升元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727093948780D。
法定代表人:史顺亮,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汉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8682。
法定代表人:杨远淮,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升元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汉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升元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升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4.00元,减半收取2,147.00元,由原告陕西升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       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荻
书 记 员       李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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