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德江西凯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26财保21号
申请人: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香树园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德江西凯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教育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德江西凯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97083元予以冻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保全措施实施前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是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田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