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德江县勇创多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626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江县玉水街道钟山中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支部书记。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德江县勇创多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江县青龙街道钟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6196311110019,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江县勇创多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626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告梅再勇尚欠原告**刚挖机工程款23190元,由德江县勇创多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电力安装工程款人民币2880000元,案件受理费29840元由德江县勇创多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德江县勇创多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德江县勇创多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江县勇创多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其内容为:
一、由德江县人民法院以本案冻结的被执行人德江县勇创多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银行德江县支行的账户(以本案标的额限额冻结,实际控制人民币491538.10元),解除冻结。
二、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项人民币2880000.00元和应当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9840.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底支付申请执行人1454920.00元,余款于2020年12月底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626执1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明臣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蛟
书记员覃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