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6民终2326号
上诉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6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以其已与案涉工程的分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上诉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静 审判员 代静云 审判员 罗依婷
法官助理向俊 书记员罗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