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6民初504号
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组织机构代码91510114202205637Y。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高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廷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绍波,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310199787。
被告: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626215200982G。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香树路。
法定代表人:陈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智,男,1978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该公司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与被告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以与被告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1元,由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负担。
审判员 何露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吕悠然
书记员叶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