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626民初576号
原告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以被告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向其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4元,减半收取3182元,由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棋
法官助理 任 黔
书 记 员 黄小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