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626财保52号
申请人贵州世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89920元(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分别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江县支行:23×××30,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行:36×××34,德江县长征村镇银行:46×××09,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行:06×××14
00000017,中国工商银行德江县支行:24×××6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德江县支行:10×××01,德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2751020001201100019611),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DM202152220000000419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8日在申请人处借款5000000元,约定于2020年6月8日前还清,被申请人已分两期共计偿还160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3400000元及逾期利息689920元未清偿,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法院生效裁判得到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以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DM202152220000000419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408992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世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棋
书记员 黄小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