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11137号
申请人: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6号楼5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1775202M。
法定代表人:曾繁忆。
被申请人: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街道桥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215200982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铜仁长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MA6GWLL91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贵州铜仁长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贵州铜仁长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房屋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贵州铜仁长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