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11137号之一
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6号楼5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1775202M。
法定代表人:曾繁忆。
被告: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街道桥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215200982G。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铜仁长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MA6GWLL9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江县金宏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贵州铜仁长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2元,减半收取计1571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841元,由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珊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