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322执保119号
陕西志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凤翔县商务局:
申请人陕西志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凤翔县商务局财产保全一案,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322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凤翔县商务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时账户为零余额0,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322执保11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2月24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