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北路****iv>
法定代表人:陈俊。
上诉人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益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发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1民初4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旋风公司上诉称,明匠公司已于2019年9月9日经工商部门公示对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作出了变更,并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事实已发生变更,且其仍坚持对上诉人提起诉讼,系滥用诉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所诉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上诉人与本案没有关系,不应当受到无理诉讼的纠缠。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管辖。
益发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项目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至于旋风公司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属于案件实体问题,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畴。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旋风公司管辖权异议的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旋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 斌
审判员 危永波
审判员 刘 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邱冠群
书记员施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