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某某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大兴高新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宜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贵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光电)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5民初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贵州光电上诉称,***技通过微信将文件发送给贵州光电,打开此文件即是三方包括管辖权争议内容在内的《云南省龙江特大桥工程项目协议书》,微信聊天内容可以证实已经达成合意,不以是否签字或**为条件。请求二审查明事实,将本案移送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云南省保山市辖区,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适用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错误,应予纠正,裁定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徐可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