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2民初9297号
原告:铜仁梵净山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
法定代表人:任延禄。
被告:贵州恩纬西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名家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铜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8年10月4日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29日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男,汉族,1990年3月6日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仁梵净山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恩纬西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名家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仁梵净山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铜仁梵净山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笑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熊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