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广业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枣阳市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广业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83民初106号之二
原告:枣阳市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环城孙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67035528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杰,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广业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6号地块1幢8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6302721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枣阳市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广业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枣阳市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阳市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2元,由原告枣阳市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司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