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广业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保康县***新型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广业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26民初1032号之二
申请人:保康县***新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马良镇八斗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316420618A。
法定代表人:刘汉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海,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贵,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被申请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甲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363642。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
被申请人:武汉广业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6号地块1幢8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63027219U。
法定代表人:张国权。
被申请人:宋兵,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州区。
原告保康县***新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桑德环境
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广业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保康县***新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康县***新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康县***新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0元,减半收取58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875元,由被告宋兵负担(己交纳)。
审判长  梁东丽
审判员  王兴菊
审判员  黄立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