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广业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广业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27民初548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广业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原告****被告武汉广业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由***负担。
审判员周志元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