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瑞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科瑞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九益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4执136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科瑞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淌湖一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市九益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梁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9日生效的(2018)鄂0104民初6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九益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存款6万元及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O二O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