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622民初975号
原告漳州市华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
法定代表人陈跃坤,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坤明,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霄县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霄县。
法定代表人朱泗良,总经理。
被告***,男,50岁,汉族,住云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华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霄县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华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华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华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80元,由原告漳州市华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金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育玲
附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