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7民初2789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对原告福建省新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裕德源(南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闽0627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闽0627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三行“(2022)闽0627民初2789号”现补正为“(2021)闽0627民初2789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